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0010號
附件:規格附表pdf檔
主旨:訂定「食品原料『(6S)-5-甲基四氫葉酸葡萄糖胺鹽』之使用限制」,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
公告事項:使用食品原料「(6S)-5-甲基四氫葉酸葡萄糖胺鹽」應符合附表所列之規格,其每日使用量以產品之葉酸總含量計,其使用範圍及限量應符合衛生福利部所訂「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中葉酸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