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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公告】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 應遵行事項
25 Dec 2019

一、本應遵行事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應遵行事項所稱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指以營養添加劑作為維生素、礦物質來源之錠狀、膠囊狀食品。

三、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方式,於包裝容器外表之明顯處以表格方式由上至下依序標示下列內容:

(一)   「營養標示」之標題。

(二)   每一份量(或每一份、每份)○顆(或粒、錠)、本包裝所(含)○份。

(三)   每份(或每一份量、每一份)及「每日參考值百分比」。

(四)   各項維生素含量。

(五)   各項礦物質含量。

(六)   其他於包裝容器上宣稱或自願標示之營養素含量。

以垂直表格方式無法完整呈現者,得切割以橫向連續性表格方式標示。

總表面積小於一百平方公分之包裝食品,得以表格框橫向方式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順序標示。

四、  各項維生素、礦物質及其他營養素含量標示之方式,數值應以阿拉伯數字標示:應以一次建議食用量(須為整數)為單位標示含量,標示「每一份量(或每一份、每份)」及其所提供「每日參考值百分比」,並加註該產品每包裝所含之份數;未訂定「每日參考值」之營養素,應於每日參考值百分比處加註「*」符號,並註明「*參考值未訂定」字樣。

五、            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之各項營養素之每日參考值及單位,應依附表一規定辦理;未列於附表一之其他營養素以通用單位標示。

六、維生素A、維生素D及維生素E應加註明國際單位(IU)之含量標示。

七、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之數據修整方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每包裝所含之份數,以整數標示。

(二)   每日參考值百分比,以整數或至小數點後一位標示。

(三)   維生素、礦物質含量以有效數字不超過三位為原則。

(四)   宣稱或其他營養素以整數或至小數點後一位標示。

(五)   數據修整應參照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2925「規定極限值之有效位數指示法」規定或四捨五入法。

八、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欲敘述維生素、礦物質之生理功能,其每日最低攝取量需達每日參考值百分之十五以上。

九、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之各項維生素、礦物質及其他營養素含量標示之標示值產生方式,得以檢驗分析或計算方式依實際需要為之;其標示值之誤差允許範圍應符合附表二之規定。

十、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須於包裝容器外表明顯處加註標示「一日請勿超過○顆(或錠、粒)」及「多食無益」之警語。

十一、本應遵行事項不適用於非以營養添加劑作為維生素、礦物質來源之錠狀、膠囊狀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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