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應遵行事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應遵行事項所稱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指以營養添加劑作為維生素、礦物質來源之錠狀、膠囊狀食品。
三、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方式,於包裝容器外表之明顯處以表格方式由上至下依序標示下列內容:
(一) 「營養標示」之標題。
(二) 每一份量(或每一份、每份)○顆(或粒、錠)、本包裝所(含)○份。
(三) 每份(或每一份量、每一份)及「每日參考值百分比」。
(四) 各項維生素含量。
(五) 各項礦物質含量。
(六) 其他於包裝容器上宣稱或自願標示之營養素含量。
以垂直表格方式無法完整呈現者,得切割以橫向連續性表格方式標示。
總表面積小於一百平方公分之包裝食品,得以表格框橫向方式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順序標示。
四、 各項維生素、礦物質及其他營養素含量標示之方式,數值應以阿拉伯數字標示:應以一次建議食用量(須為整數)為單位標示含量,標示「每一份量(或每一份、每份)」及其所提供「每日參考值百分比」,並加註該產品每包裝所含之份數;未訂定「每日參考值」之營養素,應於每日參考值百分比處加註「*」符號,並註明「*參考值未訂定」字樣。
五、 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之各項營養素之每日參考值及單位,應依附表一規定辦理;未列於附表一之其他營養素以通用單位標示。
六、維生素A、維生素D及維生素E應加註明國際單位(IU)之含量標示。
七、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之數據修整方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每包裝所含之份數,以整數標示。
(二) 每日參考值百分比,以整數或至小數點後一位標示。
(三) 維生素、礦物質含量以有效數字不超過三位為原則。
(四) 宣稱或其他營養素以整數或至小數點後一位標示。
(五) 數據修整應參照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2925「規定極限值之有效位數指示法」規定或四捨五入法。
八、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欲敘述維生素、礦物質之生理功能,其每日最低攝取量需達每日參考值百分之十五以上。
九、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之各項維生素、礦物質及其他營養素含量標示之標示值產生方式,得以檢驗分析或計算方式依實際需要為之;其標示值之誤差允許範圍應符合附表二之規定。
十、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須於包裝容器外表明顯處加註標示「一日請勿超過○顆(或錠、粒)」及「多食無益」之警語。
十一、本應遵行事項不適用於非以營養添加劑作為維生素、礦物質來源之錠狀、膠囊狀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