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主旨:預告訂定「食品原料蘆薈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三、「食品原料蘆薈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本規定預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六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1101302060-公告掃描檔(110.9.8公告).pdf
1101302060-草案總說明(110.9.8公告).pdf
1101302060-草案逐點說明(110.9.8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