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107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FDA食字第1071303013號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
公告事項:
一、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公告依據: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4條。
三、「輸入蛋品、乳製品及明膠及其衍生物、其他動物膠與消化蛋白質及其衍生物產品供食品用途,應檢附官方證明文件之規定」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衛生福利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意見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22、02-2787-7326。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lydialin1109@fda.gov.tw、mei_jean@fd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