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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公告】市售食品過敏原報您知,依法標示清楚有保障。【發布日期:2024-05-29】
06 Jun 2024

為加強揭露食品過敏原的標示資訊,保障過敏體質消費者飲食安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訂定「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市售包裝產品含有甲殼類、芒果、花生、牛奶/羊奶、蛋、堅果類、芝麻、含麩質之穀物、大豆、魚類等及其製品,以及使用亞硫酸鹽類等終產品其二氧化硫殘留量每公斤10毫克以上者,均須在產品的容器或外包裝上,顯著標示含有致過敏性內容物名稱之相關醒語資訊。


食藥署為瞭解國內食品過敏原標示之實際情況及維護民眾消費權益,執行市售食品過敏原標示符合性調查檢驗,分析產品中11大強制標示食品過敏原項目,並由各地方政府衛生局協助抽樣。自110年起至112年,每年各抽樣100件市售包裝產品,各年度的符合規定比率,110年為87% 、111年為87%、112年為92%。不符合規定之產品皆由地方衛生局協助進行後續行政裁處,業者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並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或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相關產品資訊已陸續公開於食藥署官網不合格產品專區,供外界查詢。


食藥署提醒有過敏體質的民眾選擇有完整包裝、內容物名稱及過敏原醒語資訊標示清楚之產品,以避免食用含有過敏原的食物而引起過敏反應,民眾若出現因飲食後產生過敏症狀時,應儘速就醫以維護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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